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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
作者:jcc 来源:jcc 发布日期:2016-09-04 浏览次数: |
各学院、处、馆、中心、部等校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缴纳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房屋产权属于学校产权,应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场地。但部分房屋场地用于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 二、 凡房屋产权属于学校产权,应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用房。但无偿提供给挂靠在我校的学会、中心等组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 三、 凡房屋产权属于学校产权,应用于本校在册学生、教工使用的公寓宿舍。但对外提供长期或临时使用取得的收入。 四、 凡涉及上述情况部门请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5点前报送校财务处,联系电话:62338338,报送材料(出租房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合同复印件上加盖部门公章。《出租、无偿、临时提供服务汇总表》需要单位经办人、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汇总表见附件) 五、 请各单位及时、准确认真填报,对于拒报、瞒报、漏报、过期报送单位将产生税务机关处罚、及一系列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北京林业大学财务处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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