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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用款及报销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4-09   浏览次数:

一、领用支票
1.本市用现金结算最高金额允许在1000元以内,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用支票办理结算。
2.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借用单,由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金额及资金渠道。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支票上须有密码方可使用。
4.支票从领用之日起,10天内请到财务处办理报销,逾期不还者,停止借款人所在单位借用支票。
5.领取支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丢失支票应及时到财务处联系办理挂失,造成损失的,由借款单位和借款人共同承担。
6.发票报销时同样需由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大额资金需由主管校长签字。
7.支票领用人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研究生代替导师领用时需带学生证及报帐IC卡。

二、办理借款
1. 因公到外地出差或办理汇款业务时方可借款,借款时需填写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及资金渠道,由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签字后,由本校正式教职工办理借款。研究生代替导师办理借款时需带学生证及报帐IC卡。
2.借款金额凡在2万元以上者,请提前预约,以便备款。
3.出差结束后10天内,请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帐,并将余款一次还清。
4.上一次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借款。
5.凡借款超过3个月未还者,应及时与财务处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以暂缓还款,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三、办理现金业务
1. 报销所持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是盖有财政或税务印鉴的正式收据或发票。(地税发票为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国税发票暂为手开零售发票)
2. 收据与发票上的各个栏目应请对方单位填写清楚: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年月日要逐一列清,付款单位应写"北京林业大学",金额的大小写要相符,并需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上不得涂改。
3.报销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的左方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的签字方能报销。
4.报销的票据请分类整理好,按报销单大小贴好,并注明票据的张数以及报销金额,以便会计科迅速、准确制单。
5.报销人员需持本单位IC卡或科研项目IC卡前来财务处报帐。研究生代替导师报帐时带学生证及报帐IC卡,签名时需注明学号。
6.凡发票用途为办公用品的,均需附购物清单或购物小票。(详见《关于购买办公用品报销的有关规定》)
7.需报销的出租车票及小面额的餐费、复印费等定额发票须使用市内交通费或定额发票报销单报销。
8.凡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报销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据只限出差所在地发生的费用。
9.凡津贴、课时费、加班费、劳务费等个人酬金,各单位每月造表报盘以实名制的形式上报财务处纳税后随当月工资发放。
10.本市用现金结算最高金额为1000元,未按规定执行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由财务处酌情处理。

四、校外汇入款与校内汇出款
1.凡各院处与外单位协作汇入的各种款项,请及时与财务处取得联系,并在汇入款单上签字后入帐,然后由经办人负责将收据寄给对方单位。
2.凡通过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汇出的款项,须由经办人负责向对方单位索要收据并签字后报销冲帐。

五、研究生经费的管理
1.研究生实行二级管理后的经费拨付及使用办法详见《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业务费拨付使用管理办法》
2.研究生业务费、答辩费的拨付,每年由研究生院按各院系当年在校生人数统一核算,交财务处拨付到各学院专用帐号,再由各学院按本院的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导师的业务帐号上。
3.研究生业务费的开支使用范围是:公共课程日常性支出经费、实验课发生的实验费,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 实验费;收集论文资料所需的照相及洗印费;必需的专业参考书费、资料复印费、研究生业务出差费、论文打印费、聘请校外教师讲课酬金;研究生到外单位选课的课程学习费;发表论文版面费;规定内的导师书报费;印刷费及其它与研究生教学有关地费用等。
4.导师书报费的发放标准是:博士研究生2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100元/年、生。

六、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科研处出台的《北京林业大学科技管理办法》执行。
1.购买办公用品的报销,按学校《关于购买办公用品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外拨科研协作费须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凭转拨合同书(任务书)到财务处办理银行汇款。
3.国家省部级纵向课题(61-62帐号)科研经费的报销,由科研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需各院主管科技副院长审批签字报销。
4.基金类纵向课题(64-65帐号)和横向课题(66帐号)科研经费的报销,只需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即可。
5.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须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方可到财务处报帐。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由资产处统一购买。
6.凡向科研协作单位外拨科研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汇出后,需由经办人负责催回收据并签字报销冲帐。冲帐时需附财务决算表。单项科研课题给同一协作单位外拨款的,全年累计超过1万元的,也需由该协作单位编报正式财务决算,方可结帐。
7.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严格按相关办法和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执行。按年度科研经费数(扣除外拨经费)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计算人员劳务费额度,作为该课题的非业务开支费用(人员费、餐费、礼品等),由课题负责人及学院负责人掌控。
8.对国家专项科研经费(如948项目,973项目,863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专款专用.
9.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10.科研差旅费报销按《北京林业大学行政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废止。

七、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1.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及其他。
2.凡购置设备、家具等金额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物品应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卡后再到财务处报帐。
3.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由资产处统一购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采购。需要购买的单位提前将计划报至资产处。下列商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复印机、服务器、汽车、电梯、锅炉、多媒体一体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扫描仪、传真机、显示器等15种商品。
4.校图书馆及各院处资料室所购买的中文版、外文版、电子版图书及外文版期刊均需填写图书采购验收单后方可到财务处报帐,验收单据可在财务处主页信息服务栏目下直接下载。

八、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大额资金管理项目内容包括:
1.各单位经费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20万以下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必须经过院务会和处务会讨论决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行政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办理。超过20万元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主管校长签字审批。
2.单价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同时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
3.单价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专项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实行由项目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或部门领导)双签审批制度。
4.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北林财发(2004)08号文
5.单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北林财发(2004)08号文
6.其它大额资金、大额提现和大额银行转帐业务管理。详见北林财发(2004)08号文

九、招待费的使用
1.各院处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2.各院处的各种招待费、餐费不允许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只允许在各单位的奖励福利项目中列支。

十、收据的领用
1.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严格审核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放各单位使用的票据。
2.各单位凡符合国家收费项目规定的费用,可领取收据本。收据本的种类分为:银钱收据、收费收据、服务性收据三种。
3.收据本的领用原则上每次只允许领一本,用完后连同现金、存根联交回财务处核销后再领用新的收据。
4.年底前请各单位将所有领用的收据本(包括用完和未用完)交回财务处进行核对。
5.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其中,学费收入、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其它服务收入等应在收到款项后5天之内上缴学校财务。
6.各单位不允许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十一、帐务查询
1. 凡到财务处进行帐务查询的,可由各单位负责人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用 IC卡在微机上自行查询。
2.通过校园网查询。先登录学校主页,在职能处室下找到财务处页面,点击项目查询,输入部门、项目、密码即可。首次查询用户,请先进行注册,密码自行设定。财务数据每周更新一次,使用户及时了解本单位的资金使用状况。

十二、财务处转帐通知单的使用
1. 凡在校内财务处有帐户的单位,相互之间有必须要转帐的业务时,可使用转帐通知单。转帐时转帐单上要详细注明转帐用途、金额、收款单位、帐号、并有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签字。
2.预算内的教育经费不得随意转入预算外的科研帐户或其它帐户使用。
3.专项经费,如行动计划经费、"211"经费、专项修购经费等均不得相互转帐使用 。
4.科研帐户之间也不得随意转帐,如有特殊情况,需详细注明原因,经有关人员批准后,方可转帐。

十三、帐户的建立
1. 各单位在财务处必有的帐户,由财务处统一建立,并发放IC卡。
2.纵向科研帐号的建立,由科研处专人负责办理。
3.需在财务处建立新帐号的单位,需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财务处审批,批准后须填写立户申请表,然后由财务处建立部门帐号,并发放IC卡。
4.纵向科研帐号的建立,属于科研范畴的,由科技处统一办理;属于各院处管辖的横向科研帐号的建立,办理办法同第3条。
5.研究生业务费帐号的建立,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


十四、短训班
各院处需办短训班或已办短训班的,均需向财务处提供办班申请,申报内容包括办班人数、学费标准、住宿标准等,审批合格后方可领取收据本收取学费,办班结束后需附结算表连同收据交回财务处报销。

十五、医疗报销
1.药费报销时间: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于每月15日报销,如遇周末顺延至周一
102门诊人员每月8日报销,如遇周末顺延至周一
2.住院须知:
1)借款时,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学生需付借款总额20%的押金.
2)离休、102门诊人员需付借款总额10%的押金.
3)出院后,需从医院开出住院发票并打印一份住院明细单,连同诊断证书,交由校医院院长签字后再到财务处报帐。
4)借住院费时需填写三联借款单,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后,带上住院押金到财务处借款。
5)学生住院借住院费时,须由学校教师办理借款手续。
3.医药费报销标准:
1)学校医院治疗:学生个人负担10%;教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
2)北医三院治疗:学生个人负担20%;教职工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5%。
3)其它医院治疗需加付:学生10%;教职工10%;退休人员5%。
4)单项检查、治疗超过100元需加付:学生5%;教职工10%;退休人员5%。
5)外购药需加付:学生10%;教职工10%;退休人员5%。
6)住院治疗:学生、离退休人员自付5%;教职工10%。

十六、会议费
1.外单位邀请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者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单。
2.本单位主办的会议,报销时需附会议决算表,决算表按项目:如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其它等各项金额分别列支。

十七、纳税
1.各单位领取津贴、课时费、劳务费、加班费、勤工助学费等酬金,需先办理纳税手续后方可领取.
2.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劳务报酬所得
a.外单位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按月征收;本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按月合并计算上缴;
b.聘用外单位人员每月劳务报酬在800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聘用外单位人员每月务报酬在800元以上的扣除费用800元后,分阶段按不同税率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见下表:
级 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不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2)工资、薪金所得
a.按税法扣除费用标准为1200元,超出部分,分阶段按不同税率进行征收。计算公式:[(工资应发额(含各项津贴劳务补贴)-房补-电话费-政府津贴-住房公积金-失业险)-12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b.对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指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视同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c. 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外单位人员纳税时,需填写北京林业大学个人所得税(劳务)申报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4.服务性收入上税,税率分别为:营业税5.5%适用于服务业(其它服务收入,如上机费等)
营业税3.3%适用于文化体育业(培训费、场地出租等)
房产税17.5%(12%+5.5%)


十八、提成比例
1.纵向科研经费提成9%,其中:学校4%;科研5%(其中科研基金3%;科研课题活动费2%.)
2.横向科研经费提成10%.其中:学校5%;科研5%
3.各院处对外服务收入学校提成10%(如复印费、上机费等)
4.各院处办短训班学校提成10%.
5.利用学校现有的资源、设备、房屋等搞创收,没有成本的收入学校提成80%.(如房屋、场地出租等)
6.各院处对外服务收入帐户年底结余分成:60%入各单位奖励福利基金;40%入各单位事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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