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用款及报销有关规定 |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 |
一、领用支票 1.本市用现金结算最高金额允许在1000元以内,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用支票办理结算。 2.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借用单,由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借款人签字,并注明用途、金额及资金支出渠道。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支票上须有密码方可使用。 4.支票从领用之日起,15天内请到财务处办理报销,逾期不还者,停止借款人所在单位借用支票。 5.领取支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丢失支票应及时到财务处联系办理挂失,造成损失的,由借款单位和借款人共同承担。 6.发票报销时同样需由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大额资金需由主管校长签字。 7.支票领用人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研究生代替导师领用时需带学生证及报帐IC卡。 二、办理现金业务 1. 报销所持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是盖有财政或税务印鉴的正式收据或发票。 2. 收据与发票上的各个栏目应请对方单位填写清楚: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年月日要逐一填写,付款单位应写“北京林业大学”,金额的大小写要相符,并需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上不得涂改。 3.报销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的左方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的签字方能报销。 4.报销的票据请分类整理好,按报销单大小贴好,并注明票据的张数以及报销金额,以便会计人员迅速、准确制单。 5.报销人员需持本单位IC卡或科研项目IC卡前来财务处报帐。研究生代替导师报帐时带学生证及报帐IC卡,签名时需注明学号。 6、凡发票用途为办公用品的,均需附购物清单或购物小票。(详见《关于购买办公用品报销的有关规定》) 7、需报销的公交、出租车票及小面额的餐费、复印费等定额发票可填制市内交通费或定额发票报销单报销。 8.凡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报销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据只限报出差所在地发生的费用。 9、凡津贴、课时费、加班费、劳务费等个人酬金,各单位每月造表报盘以实名制的形式上报财务处合并计算纳税后,随当月工资发放。 10.本市用现金结算最高金额为1000元,未按规定执行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由财务处酌情处理。 11.财务有关报帐单据可在财务处主页(222.31.185.50)信息服务栏中找到后直接下载打印即可。目前可上网打印的报销单据的种类有差旅费报销单、支票借用单、市内交通报销单、定额发票报销单、领款单、公费医疗(门诊)报销单、探亲路费登记表、个人所得税(劳务)申报表、会议决算表等九种单据。 12.研究生代替导师报帐,只限报研究生业务费及导师科研经费。 三、办理借款 1.因公到外地出差、实习或办理汇款业务时方可借款,借款时需填写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及资金渠道,由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签字后,由本校正式教职工办理借款。研究生代替导师办理借款时需带学生证及报帐IC卡。 2.借款金额凡在2万元以上者,请提前预约,以便财务备款。 3.出差结束后10天内,请凭借款单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帐,并将余款一次还清。 4.上一次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借款。 5.凡借款超过3个月未还者,应及时与财务处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以暂缓还款,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四、校外汇入款与校内汇出款 1. 凡各院处与外单位协作汇入的各种款项,请及时与财务处取得联系,并在汇入款单上签字后入帐,然后由经办人负责将收据寄给对方单位。 2.凡通过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汇出的款项,需由经办人负责向对方单位索要收据和决算表并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冲帐。 五、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1.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及其他等十一大类。 2.凡购置设备、家具等金额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物品应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卡后再到财务处报帐。 3.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由资产处统一购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采购。需要购买的单位请提前将计划报至资产处。下列商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复印机、PC服务器、汽车、电梯、锅炉、投影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扫描仪、传真机、显示器、低端网络交换机、低端路由器、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电话机、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U盘)、防病毒软件、办公家俱等商品。(政府采购商品名单不断完善,请登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查询) 4.校图书馆及各院处资料室所购买的中文版、外文版、电子版图书及外文版期刊均需填写图书采购验收单后方可到财务处报帐。采购验收单表格可在财务处主页信息服务栏目下直接下载。 六.招待费的使用 1.各院处应本着从简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2.各院处的各种招待费、礼品、劳保用品、桶装水、纸杯、奖品、花款、餐费等不允许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只允许在各单位的奖励福利项目中列支。 七、帐务查询 通过校园网查询:先登陆北林主页组织机构\行政机构\计划财务处下,找到计划财务处页面,点击项目查询;或者直接登陆HTTP://222.31.185.50。初次使用该系统查询的用户,请先进行注册,密码自行设定。财务数据每周一、周四更新两次,使用户及时了解本单位、本项目的资金使用状况。 八、项目帐户的建立 1.各单位在财务处必有的项目帐户(办公经费0001、教学经费0005、研究生经费0008、事业收入2001、奖励福利4101、事业基金4201)由财务处统一建立,并发放IC卡。 2.科研课题项目帐户的建立,由科技处专人负责办理。 3.需在财务处建立新项目帐户的单位,需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财务处审批后,填写立户申请表,然后由财务处建立项目帐户,并申请IC卡。 4.横向科研项目帐户的建立,由科技处统一办理;属于各院处范畴的横向科研帐户的建立,办理办法同第3条。 5.研究生业务费项目帐户的建立,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 九、财务处转帐通知单的使用 1.凡在校内财务处有帐户的单位,相互之间有必须要转帐的业务时,可使用转帐通知单。转帐时转帐单上要详细注明转帐用途、金额收款单位、帐号、并有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签字。 2.预算内的教育经费不得随意转入单位奖酬帐户或其它帐户使用。 3.优势学科平台专项经费、行动计划经费、“ 4.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北京市教委等下拨的科研经费、科研帐户之间也不得随意转帐(特别是纵向科研经费、专项科研经费不允许转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转帐的,需详细注明原因,经有关人员批准后,方可转帐。 十、短训班 各院处需办短训班或已办短训班的,均需向财务处提供办班申请及收费申请,同时报纪委、审计处备案, .-提供办班协议书、办班预算(包括办班人数、学费标准、住宿标准等),审批合格后方可领取收据本收取培训费,办班结束后需附结算表到财务处报销,收取的培训费应在收取款项后5天之内上缴财务处,不得坐收坐支。 十一、会议费 1.外单位邀请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者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单。 2.本单位主办的会议,报销时需附会议决算表,决算表按项目:如会议内容、参加人数、天数、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其它等各项内容、金额分别列清楚,方可到财务处报销。会议决算表可在财务处网上直接下载。 十二.纳税 1.各单位领取劳务费、加班费、勤工助学费等酬金时,需先到财务处办理完纳税手续后方可领取. 2.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 3. 服务性收入上税:税率分别为: 营业税5.5%适用于服务业(其它服务收入,如上机费等) 营业税3.3%适用于文化体育业(培训费、场地出租等) 房产税12%(房屋出租收入需交纳12%的房产税,同时需交纳5.5%的营业税) 4.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税收管理制度,结合我校今年参加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收费项目和票据年检所提出的有关横向科研经费财务管理意见,在对部分教育部所属院校调研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1).规范票据使用种类。经费来源属于横向科研经费,将全部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2).明确纳税范围及税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学校所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财务处按到款额的5.5%预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印花税将按照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缴纳。 3).对税收优惠的处理。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税务机关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财务处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办理营业税(5%)退税手续。 4).横向科研经费的分配。按照到账金额提学校预算5%,科研管理费5%,预扣三项税金5.5%,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5).由财务处开具税控打印发票的项目均需缴纳5.5%的营业税,税款有财务处统一扣除并于次月统一上缴。 十三、提成比例 1.纵向科研经费提成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科技处统一办理。 2.横向科研经费需按委托收入缴纳5.5%的营业税。同时按毛收入提取10管理费%。其中:学校预算5%;科研管理费5%。 3.各院处对外服务收入学校提成10%(如复印费、网络费、上机费等)纳入学校预算收入。 4.各院处办短训班学校提成10%纳入学校预算收入。 5.利用学校现有的资源、设备、房屋等形成创收收入,学校按税后收入提成80%.(如房屋、场地出租;水电费;补办证;盖章等收入) 6.各院处对外服务收入帐户年底结余分成:60%入各单位奖励福利基金;40%入各单位事业发展基金。 十四、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部分支取:购买自住住房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复印件用A4纸),(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购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3)购房首付款发票复印件(1份);(4)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卡号(每个入公积金的职工都有)(5)《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财务处填写。如配偶方为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如未建立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注:以上为首次支取时提供的资料,再次支取时只需提供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卡号。] 2.销户支取:(复印件用A4纸)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个1份;职工出国定居的,提供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职工在交存公积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 3.其它不常见情况的支取或有其它问题可与财务处联系或咨询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地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北角的世宁大厦,联系电话:62332107 十五.收据及发票的领用 1.学校的各项收费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各单位在收取各项费用前,必须将正式报告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学校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校领导签字批准后送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收费许可证审批的项目,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发放给各单位应该使用的票据。 2.凡各单位符合国家收费许可证审批的项目,方可领取使用收据本或发票。收据本的种类分为四种: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手写、机打两种);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接收捐赠专用收据。 3.票据使用范围:收费收据用于学费、住宿费、进修费、培训费,艺术类考生的报名费。资金往来收据用于上级拨款、单位内部资金往来、代收水电费、供暖费、住院垫付款、党费、助学贷款、建房集资款。服务性发票用于房租、场地费、科研协作费、资料费、会议费、复印费、打字费、技术咨询费、信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服务费、国际交流服务费、录音录像服务费、网络费、培训费(非强制)、博士生考试报名费等。捐赠收据用于接受捐赠款。 4.收费许可证未列的项目,如新增专业的学费、报名费、住宿费等,需持批复文件归口到招生办或学生处,填写北京高校收费标准审批表,由归口单位统一到市教委审批后,由财务处再到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登记审批后,方可领取使用收据或发票。 5.收据本的领用,原则上每次只允许领一本,用完后连同现金、存根联交回财务处核销后再领用新的收据。年底前请各单位将所有领用的收据本(包括用完和未用完)交回财务处进行核对。 6.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如学费收入、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其它服务收入等应在收到款项后5天之内上缴学校财务。 7.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学费、培训费等,必须足额汇缴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上缴国家财政返还后方可使用。 8.各单位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超越收费许可证权限规定的费用;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椐收费等,以上各项均属于乱收费行为。 9.各单位不允许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坐收坐支、以收代支,严禁公款私存。 十六、学费管理 1.财务处负责收取全校所有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费及住宿费。 2.收费分为集中收费和零星收费,每年8月底为新生收费时间,采取汇款、现场现金及刷卡收费方式;每年9月初为老生集中收费时间,主要通过银行扣款方式收取学费,通过银行汇款及扣款的同学去个人所在院系领取学费收据,不必直接来财务处。每年6月份将学费的标准及具体扣款时间提前通知到每个学生。其他时间为零星收取学费阶段,交费学生直接携带银行卡来财务处刷卡即可。 3.财务处负责将学费数据及时上传至教务信息系统。学生必须在交完费用之后才能在教务注册系统上注册、选课、查询成绩。 4.财务处定期将学费催款单发至各院系,各院系应积极给予配合款。 5.学费贷款的学生贷款款项到位后,财务处将及时核对名单、金额及打印收据,收据打完后发至学生处。贷款学生不必直接来财务处办理手续。 6.学籍变动学生以教务处通知单为依据进行变动处理,住宿费变动按学生处宿教科提供的有关证明为依据。 7.获国家奖学金、西部助学工程奖学金学生、国防生、西藏定向生及其他涉及学费减、免、变动的学生学费按国家及校内有关文件执行。 十七、外汇财务管理 外汇财务管理内容包括: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外汇收入管理、捐赠外汇管理等。 出国购汇程序: 1.购汇人民币限额实行预算管理,由教育部核定并批复出国用汇预算。 2.因公出国用汇人员,须持相关材料到国际合作处办理出国购汇审批及用汇标准,审批后凭出国购汇批件的原件、复印件到财务处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换汇。 3.回国报帐时,所发生的出国费用须由国际合作处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捐赠外汇收入: 1.学校的外汇户主要用于接受国外捐赠收入,不能直接提取外汇现金。 2.各单位在与国外有关部门签署外汇协议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查询款项是否到帐。在使用此款时,项目负责人应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结汇申请”,待结汇成人民币后方可使用。 十八.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大额资金管理项目内容包括: 1.各单位经费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20万以下的经费支出,经费借款必须经过院务会和处务会讨论决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行政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办理。超过20万元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主管校长签字审批。 2.单价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同时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 3.单价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专项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实行由项目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或部门领导)双签审批制度。 4.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北林财发(2004)08号文件规定。 5.单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北林财发(2004)08号文件规定。 6.其它大额资金;大额提现和大额银行转帐业务管理,报财务主管处长审批,100万以上的大额提现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200万以上的银行转帐业务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详见北林财发(2004)08号文件规定。 7.为防止大额资金漏洞,银行对帐单实行财务主管处长和审计处长双签制。 8.水、电、燃气等由银行托收的支出,由学校节能办认真核对后,报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帐。 9.大额对外投资的支出参照维修改造项目办法执行。 10.加强修购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项目当年完成。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责任人“一支笔”审批。 十九、医疗报销 1. 药费报销时间: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于每月15日报销,如遇周末顺延至下周一。 102门诊人员每月8日报销,如遇周末顺延至下周一。 2. 住院须知: 1) 借款时,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学生需付借款总额20%的押金. 2) 离休、102门诊人员需付借款总额10%的押金. 3) 出院后,需从医院开出住院发票并打印一份住院明细单,连同诊断证书,交由校医院院长签字后再到财务处报帐。 4) 借住院费时需填写三联借款单,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后,带上住院押金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5) 学生住院借住院费时,须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师办理借款手续。 3. 医药费报销标准: 1)学校医院治疗费用个人负担:学生10%;教职工20%.;退休人员10%. 2)北医三院治疗费用个人负担:学生20%;教职工30%;退休人员15%. 3)其它医院治疗需加付:学生10%;教职工10%;退休人员5%; 4)单项检查、治疗费超过100元需加付:学生5%;教职工10%;退休人员5%. 5)外购药品需加付:学生10%;教职工10%;退休人员5%. 6)住院治疗:学生、离退休人员自付5%;教职工自付10%. 二十、研究生业务费的管理 1.研究生实行二级管理后的经费拨付及使用办法详见《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业务费拨付使用管理办法》 2.研究生业务费、答辩费的拨付,每年由研究生院按各院系当年在校生人数统一核算,交财务处拨付到各学院专用帐号,再由各学院按本院的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导师的业务帐号上。 3.研究生业务费的开支使用范围是:公共课程日常性支出经费、实验课发生的实验费,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收集论文资料所需的照相及洗印费;必需的专业参考书费、资料复印费、研究生业务出差费、论文打印费、聘请校外教师讲课酬金;研究生到外单位选课的课程学习费;发表论文版面费;规定内的导师书报费;印刷费及其它与研究生教学有关地费用等。 4.研究生答辩费主要用于论文评审;答辩时发生的专家酬金等有关费用。 5.研究生答辩费标准:正式录取的计划内、计划外研究生答辩费1400元/人,博士生2600元/人。(答辩费拨入各学院研究生帐户) 6.导师书报费的发放标准是:博士研究生2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100元/年、生。(书报费拨入各学院研究生帐户) 二十一、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科技处《北京林业大学科技管理办法》执行。 1.购买办公用品的报销,按学校《关于购买办公用品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外拨科研协作费须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凭转拨合同书(任务书)到财务处办理银行汇款业务。 3.国家省部级纵向课题(61-62帐号)科研经费的报销,由科研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需各院主管科技副院长审批签字报销。 4.基金类纵向课题(64-65帐号)和横向课题(66帐号)科研经费的报销,只需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即可。 5.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须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方可到财务处报帐。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由资产处统一购买。 6.凡向科研协作单位外拨科研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汇出后,需由经办人负责催回收据并签字报销冲帐。冲帐时需附协作单位财务决算表。单项科研课题给同一协作单位外拨款的,全年累计超过1万元的,也需由该协作单位编报正式财务决算,方可结帐。 7.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标准和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合同书规定执行,科研非业务费的提取,按年度科研经费数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计算人员劳务费额度,作为该课题的非业务开支费用(人员费、餐费、礼品等),由课题负责人及学院主管科技负责人签批,由科技处监督检查。 8.对国家专项科研经费(如948项目,973项目,863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专款专用. 9.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10.科研差旅费报销按《北京林业大学行政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北林财办(2007)12号文件)执行,原《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废止。 11.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文《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执行。 12.科研项目结题后第二年,财务处将关闭结题项目的账号,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365足球动画直播 20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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