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所)、机关部(处、中心)以及参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北林校发[2014]6号)执行,科研等业务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应该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各单位出差人员差旅费要与项目和工作任务相关。
第六条 科研人员到北京城六区之外的远郊区县(含鹫峰实习林场)短途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或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学校人事部门认定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正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或者自驾车的,需填报自驾车、租车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由主管科研的院长签字批准。自驾车出差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据实报销;租车费(合同约定含汽油、过路过桥费)可以据实报销,租车合同约定不含汽油和过路过桥费的,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凭据报销,自驾车和租车的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院士住普通套间; 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司局级住宿费标准执行(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七条 出差住宿须取得正式发票。科研出差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正式发票的,须出具当地相关部门或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无法取得相关证明,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须本人写明详细情况(附收款人收条,收条应包括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由项目负责人、科研主管院长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后,可以分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住宿费发票、住宿证明、收款人收条应注明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确定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八条 科研出差有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无城市间交通费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须本人写明详细情况后由项目负责人、科研主管院长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后,可以据实报销住宿费及出差期间(不含在途)的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现行补助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差旅费中不单独报销出差驻地餐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由接待单位承担,无住宿费发票的,应取得接待单位出具的出差期限的证明,据此确定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公务出差无住宿费发票的,凭往返交通费票据和北京林业大学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核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单程票据需写明详细情况,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务出差无住宿费发票的,凭往返交通费票据和北京林业大学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核定报销,并核发市内交通费。单程票据需写明详细情况,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报销,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或项目)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职称(务)级别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有效证明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核实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核实发放。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核实发放或据实报销(见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飞机票(附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对于由对方单位负担部分费用的,出差人员需提供对方单位的证明后,才能报销余下应报销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科研实验、调查研究等发生差旅费报销事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按不高于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四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会议费用。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邀请校外专家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以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办公用品、礼品、餐费、食品不予报销。但在外地从事科研活动时,可以报销与科研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相关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会议通知要求食宿费自理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如住宿费用标准超出限额标准,需提供会议、培训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伙食及市内交通补助参照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2016年8月23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